業務簡介
單位協定存款是指在我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與我行簽訂《人民幣單位協定存款合同》,在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上開立具有結算和協定存款雙重功能的協定存款賬戶,并約定基本存款額度,由我行將協定存款賬戶中超過該額度的部分按協定存款利率單獨計息的一種存款方式。
業務要求
1、開立的條件:
(1)在我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且開戶期限已滿一個季度的單位才能申請辦理協定存款;
(2)須向已辦理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的經辦支行(部)提出申請,雙方簽訂《丹東銀行人民幣單位協定存款合同》;
(3)存款單位協定存款賬戶所對應的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存款余額作為基本存款額度,以萬元為單位,但基本存款額度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
2、協定存款不單獨設立賬戶,在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戶內協定,采用“兩個結息積數、兩種利率”的管理方式。
3、《人民幣單位協定存款合同》的有效期為一年。合同期滿,如雙方均未書面提出終止或修改合同,即視為自動延期,原協定存款賬戶繼續使用。
服務對象
適用已經于在我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的存款客戶。
服務渠道
1、簽約:營業網點。
2、解約:營業網點。
3、查詢:營業網點。
需要材料
應提供《丹東銀行人民幣單位協定存款合同》,并由存款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與本行經辦(部)負責人共同簽訂。
操作流程
1、簽約
存款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與銀行行長或授權代理人簽訂《丹東銀行人民幣單位協定存款合同》。
2、解約
存款單位提交的《提前取消協定存款協議申請書》,應以撤銷當日起,不再按協定存款利率計息。
變更協定存款約定留存額的,應重新簽訂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