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銀行信用卡賬單分期業務條款及細則
如丹東銀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申請信用卡賬單分期付款業務(以下簡稱“賬單分期”),表示其已閱讀并同意遵守本業務的所有條款。
1. 賬單分期業務是本行為符合條件的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將已出賬單的一定消費金額平均分成若干期償還,持卡人需在約定期限內按月還款,并支付一定分期利息的服務。
2. 持卡人須在已出賬單的賬單日至當期賬單最后還款日前一天(含)之間,申請辦理賬單分期業務。
3. 持卡人可通過自助渠道和線下申請兩種方式辦理賬單分期業務。自助渠道申請包括:丹東銀行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0415-96658、丹東銀行信用卡微信公眾平臺DDYH96658、發送短信“GZD+卡片后四位+期數+交易金額”至1069100996658。線下申請方式為通過本行賬單分期業務受理機構直接申請辦理。
4. 通過自助渠道辦理賬單分期僅限信用卡賬戶狀態正常的持卡人辦理,如信用卡賬戶狀態不正常,則不允許通過自助渠道申請本業務。本行保留不允許本行因為任何理由認為不適合申請賬單分期的信用卡持卡人申請本業務的權利。
5. 以下交易金額不可通過自助渠道申請賬單分期:
(1) 預借現金交易、轉賬交易、各項費用(如年費、利息、違約金及其他信用卡手續費);
(2) 未出賬單交易;
(3) 房地產銷售、證券交易、還貸、購買彩票、繳納罰款、納稅、公共事業費、醫院類交易、直銷類交易、金融類交易、法庭費用、保釋金和債券、政府服務、政府貸款等;
(4)本行規定的其他交易。
6. 申請賬單分期的金額為最低人民幣300元(含)。可申請的分期期數為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每期為一個月),本行保留是否核準申請的權利。
7. 持卡人可對當期已出賬單消費交易的全部或部分金額申請賬單分期,同一賬期內支持多筆賬單分期的申請,但單日只允許申請一次,同一賬期內累計賬單分期總金額不得超過當期已出賬單消費的總金額,且每筆賬單分期到
期日均不得超過持卡人信用卡卡片有效期。
8. 申請賬單分期的金額與其他占用信用額度的各類分期業務的合計金額不能高于申請分期付款時該信用卡的固定信用額度。
9.每期分期利率將在0-0.7%的范圍內根據持卡人的資信狀況、用卡情況等進行評定。實際利率以丹東銀行最終評定結果和出賬賬單為準,持卡人可通過申請渠道獲悉實時測評結果。
10. 該分期利率折算為對應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為:0-15.16%(該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用單利計算僅供參考,實際年化利率因選擇辦理的分期產品與賬單日間隔、每月實際天數、提前還款等不同情況而有差異)。是根據持卡人現金流計算的年化內含報酬率,其公式為:

其中n為年內還款頻率(例如,每月還款一次則n為12,每3個月還款一次則n為4,每年還款一次則n為1),由此計算出的IRR即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如持卡人未依約還款則不適用前述年化利率。
11. 每期應還本金等于分期本金總額除以分期期數,精確到分位,于分期后第一個賬單日開始分攤,在各期賬單日逐期入賬。對于每期應還本金金額不能被期數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進行金額拆分,差額在最后一期進行調整。
12. 賬單分期每期應還分期利息等于分期本金總額乘以每期分期利率,在分期后第一個賬單日開始分攤,在各期賬單日逐期入賬。
13. 每期“應還本金金額”和“應還分期利息金額”逐月記入持卡人每月賬單應還款總額中,同時全額記入最低還款額。
14. 持卡人申請賬單分期業務一經審核通過,分期金額及利息總金額將全額占用持卡人賬戶的固定信用額度,被占用的信用額度將根據持卡人每月實際還款金額逐月恢復。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償所有分期余額。
15. 持卡人成功申請分期業務后,不能對已分期的金額和期數進行更改,不能對未償付的分期余額再次申請分期付款。
16. 持卡人在申請賬單分期成功后,應全額償還當期賬單的剩余賬單金額(剩余賬單金額 = 當期賬單金額—申請賬單分期金額),否則將視為未全額還款,當期賬單不享受消費交易免息還款期的待遇。
17. 在賬單分期成功分攤后,若因持卡人未能按時全額還款,導致任一期應還款金額有逾期情形產生,則當期賬單不享受消費交易免息還款期的待遇,本行將按照《丹東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丹東銀行信用卡章程》向持卡人收取利息及違約金。
18. 已經成功辦理賬單分期業務的持卡人,若按期償還當期賬單全部金額后仍有多余款項,該款項視為溢繳款,不會提前清償下期賬單分期應還金額。
19. 持卡人在分期期間,由于信用卡丟失等情況導致換卡的,分期業務不因此而終止。不因信用卡卡號變更而免除還款責任及本條款的相關約定。
20. 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續卡,需清償分期付款未還剩余本金及賬戶中的任何其他結欠款項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
21. 若持卡人對已成功辦理的賬單分期交易申請撤銷,需致電客服熱線0415-96658進行申請,按以下方式處理:
(1)對尚未請款的分期交易進行取消時,視同為撤銷。
(2)對已請款的分期交易進行取消時,視同為提前還款,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還。
22. 持卡人若要對已分攤的分期付款交易提前清償未償付的分期余額,需致電本行客服熱線0415-96658進行申請。
23. 提前還款申請一經審核后,持卡人需一次性償還全部剩余未分攤本金,剩余未分攤的本金將全額計入持卡人當期賬單中并全額記入最低還款額,在后續賬單日不再繼續按期進行分攤。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還。
24. 若持卡人與商戶之間發生退貨等退款的情形,對已經成功辦理賬單分期的交易不受影響,將繼續正常進行分攤。
25. 賬單分期業務不受理持卡人申請暫停分期付款的要求。持卡人在分期付款未終止前如要申請銷戶,須提前清償分期付款未分攤本金及相關息費后,方可申請銷戶。
26. 若持卡人的信用卡被停卡、持卡人信用額度被降低、債務不履行或持卡人主動要求停卡時,持卡人的分期付款債務于發生上述事項之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持卡人應當一次性償還全部本金、分期利息及相應利息、違約金等。
27. 發生以下情形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持卡人的賬戶不再適合進行賬單分期業務,持卡人的未付剩余分期金額及其他相應費用全部視為到期,本行有權在無需通知持卡人的情況下,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償還剩余分期金額及其他相應息費,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還:
(1)持卡人在分期還款期間有任何舞弊、欺詐或非真實交易的情形;
(2)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終止、已經過期并不被續卡等原因變為不正常狀態;
(3)持卡人繳款延滯;
(4)持卡人已經破產或身故;
(5) 持卡人違反了本行信用卡領用合約、信用卡章程或相關規定等。
28. 若本行行使本條款第 27 條項下的權利時,持卡人的所有未還分期金額視為全部到期。持卡人須立即向本行支付一切信用卡賬戶之欠款,且前期已經扣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還。
29. 本條款為丹東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的附加條款。未盡事宜依據《丹東銀行信用卡章程》、《丹東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執行。
30. 本行有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業務需要對分期業務服務的內容、操作流程、業務條款或利率標準等進行調整,保留延遲或提前終止本業務的權利,保留對本條款的修改和最終解釋權,并通過網站、對賬單、短信等一種或多種方式向持卡人公布后生效。